徵信社未如期完成委託

瀏覽:374      發佈時間:2015-04-02 14:34:17 Share |

姜姓女子委託徵信社搜索丈夫與女同事通姦佐證,但徵信社卻未如期完成委託,法院判徵信社需返已收受的100萬元報酬。

台中地絕招院判決書說出,姜女的丈夫於婚後多次在女同事住處夜宿不歸,姜女懷疑丈夫與女同事有通姦嫌疑,便委託徵信社蒐集憑證。

判決說明,姜女先於民國102年4月22日與徵信社簽約,並交付新台幣5萬元訂金,3天後再交付60萬元。數他日徵信社以姜女丈夫家族勢力龐大,需打通牽涉為由,渴求再增益40萬元價格,成數105萬元。

徵信社收受委任支出後,卻遲無履行委任工作跡象,姜女數次打電話至徵信社追問進度,徵信社人員藉故推拖,要姜女直接打電話給徵信社承擔人,止境徵信社負責人再度以案件有難度等語敷衍卸責。

直到今年1月20日姜女與丈夫離婚,徵信社仍未力行相關委任工作,姜女想要徵信社退回105萬元,台中地章程院判決徵信社敗訴。

法官主張,姜女與徵信社契約中,是深望能達成通姦通知或離婚訴訟的充分鐵證,如孤男寡女深夜共處密室、衣衫不整,親暱露骨的行為或情報等交往過密的事證。而徵信社在姜女離婚前都未完成,契約視同解除,判決徵信社需返還姜女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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