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娘在臺團聚期間得併計

瀏覽:398      發佈時間:2012-08-05 16:58:59 Share |

  大陸新娘:18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已修正大陸新娘取得我國身分證時間由8年縮短為6年,取消團聚結婚須滿2年始得申請依親居留之規定,日後大陸新娘經團聚許可入境,即可申請依親居留,4年後可申請長期居留,再俟2年後即可申請定居;而為維護已在臺居留之大陸配偶權益,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符合團聚且每年合法停留逾183日者,亦得轉換併計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另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配合修正就業服務法,放寬大陸新娘於依親居留期間即有工作權,移民署整體預估大陸配偶各階段轉換申請案件將有8萬4千件,並將自98年8月14日起開始受理收件。 
針對大陸新娘移民署說明,依據新修正施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團聚併計居留期間試算,目前在臺團聚者約有2萬6千人,可直接申請依親居留;如在臺為長期居留且併計已滿6年者,可申請定居約有2萬人;另併計團聚期間後,可由依親居留轉換為長期居留者約2萬8千人,再加上業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等待團聚入境者約1萬人,合計將有8萬4千件申請案。 移民署預估修法後申請案增加,已研擬相關因應措施,例如設計電腦程式便於核算團聚併計期間、修正工作標準書(SOP)與送件須知等文件,另調度署內人力與替代役男協助支援審理事宜,並辦理服務站同仁教育訓練講習以及加強實施宣導說明等活動,期能使受理收件、審核及發證作業順遂,以維護大陸新娘權益。 
移民署再次強調,團聚期間併計一定要符合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規定,並建議大陸新娘可先向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洽詢,再備齊擬轉換階段所需之相關文件及規費提出申請。如有其他相關問題請洽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或可利用網站查詢,網址:www.immigratio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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