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宿管理辦法,民宿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民宿專用標識如右圖。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5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15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200 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
有關民宿之設立申請、發照及變更登記等各項申請,請參考:
民宿各項申請表格(可下載使用)
民宿Q&A暨相關法規、解釋函彙編。
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解釋令函
說明:本文章內容引用於交通觀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