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與警開房間 辯清理儀容也過關

瀏覽:516      發佈時間:2013-04-09 14:50:58 Share |

 

新北市蘆洲分局員警郭鎮文與銀行理財顧問陳宥蓁,相約上汽車旅館被元配當時抓姦,陳女出庭時辯稱「只是在收拾儀容」,獲檢方不起訴;卻陳女簽下「絕交條款」,算數不再與郭交往,卻再被拍到兩人「熊抱」雙載,法院判陳女違約,要賠元配40萬元。

違絕交條款 判賠元配40萬

元配郭太太指控,前年6月她就覺察丈夫與陳女有姦情,陳女簽切結坦言姦情,允諾不易再度與郭聯絡,懇求別提告;不料同年9月,徵信社帶她去motel抓姦,抓到兩人同處一室,陳女現場坦言剛和郭交歡,老公則是力挺情婦,痛罵老婆:「你為什麼要把事情鬧大?想害我失業才歡騰嗎?」

郭太太說,三方本來要去派出所做筆錄報案,老公說不能給同事明知,才改去速食店「喬」。

和解書中,陳女願分22期賠償元配200萬元,並立有「絕交條款」,允許即日起不重新以任何形式與郭聯絡,倘若須重新賠200萬元。而後陳女而後付給元配135萬元。

然而2個月後,郭員和陳女又被徵信社拍到,兩人熊抱共騎機車,在郭家鄰近牽手、擁抱,共進早餐,消夜還一道吃生猛海鮮,證據仍維持交往中,元配當做陳女一再度欺騙,控告對方違約。

固然陳女堅稱,她和郭某反之單純業務理財涉及,在五股的夏慕motel被抓姦那次,反之相約碰面爬山談投資,「下山時我月事來了,才改去motel談,大眾不過去調整儀容和聊天」,兩人一走出房門,就被陳女帶著一群人對她猛拍照,還說當場有記者,她怕丟臉才被迫簽下和解書 抽脂,非出於自願。郭太太則說,「是她自己求著簽和解書,沒人逼她」。

台北地院判決,「絕交條款」未違反善良風俗,陳女確然違約亂人家庭,思慮她月薪3萬元,判她盡可能賠40萬元違約金。

通姦查無證明不起訴

郭員的妻子也控告陳女和丈夫通姦 大樓隔熱紙,但陳女改口不認姦情,且查無直接證據,檢方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