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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惠峰律師提醒,千萬別讓慾望衝昏了頭,強求在夜店「撿屍」佔便宜;這種觸法的行為,其實沒有模糊的場合。
夜店撿屍到底是「性侵」相同「一夜情」,為了讓這個麻煩回歸理性探討,NOWnews《今日報導》多麼通訊「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許惠峰律師,從法律的角度來溝通「撿屍」行為的法律考驗。
都喝到不醒人事 哪樣容或算數一夜情
許惠峰律師表示,通常男性在發生撿屍行為時,普通都會以「一夜情」來做為抗辯緣故,強化夜店撿屍行為的「正當性」;但是否成罪的關鍵,還是要看女方是否也有為「意思表示」的才識,來做論斷。
所謂的「一夜情」是指雙方都有「合意」,一道容許發生性行為;因此,假設假如女方久已喝到爛醉全副「不醒人事」,哪樣有好像會「容許」發生一夜情呢?不然是事先(酒醉先前)久已有ok要發生性關係,才有好像建立。
夜店「撿屍」觸法 沒有模糊場所
許惠峰律師顯示,參看《刑法》第221條第1項條例:「可見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法子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與其男方是在女方另外意識「微茫」的情節下,強行發生性關涉的話,就有大概會構成「性侵」罪行。
但如是女方已經喝到整個不醒人事的話,那男方則會成為《刑法》第225條的「乘機性交罪」;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376號判決雖然持這樣的見解,就算是被害人用心讓自己喝到爛醉也是相同。千萬別讓慾望衝昏了頭,需要在夜店「撿屍」佔便宜;這種觸法的行為,其實沒有模糊的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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