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貿易開發等3家業者不服提訴抗罰

瀏覽:478      發佈時間:2017-02-20 10:24:16 Share |

長榮國際儲運等21家倉儲事功業者,一起定局平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機械使用費,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屬聯合行為,去年以違反公平交易法,除勒令停止行為,共開罰7260萬元,其中各被裁罰310萬的中華貿易開發、台基國際物流、被罰185萬的環球倉儲等三家業者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主張,業者的確參與一同行為裁罰有理,判3家業者敗訴,可上訴。

 

公平會接獲檢舉審議,認定長榮國際儲運、東亞運輸倉儲、中航物流等21家業者在2013年12月10日及2014年2月26日,援用貨櫃儲運成果協會開立會議後的餐敘光陰,躍進意見表明,實驗復原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貨物裝卸利用機械費,並在2014年7月復原收取成本 防治,違反公平法「成功不得聯合行為」規定。由於21家事功占全國貨櫃集散站營業額及CFS出口運量超越八成,卻引用一起行為還原收取費用,深重扭曲戰場效用。

 

公平會衡量各業者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故態等景象後,去年4月20日決意處罰長榮國際儲運、東亞運輸倉儲、中航物流、高鳳國際物流、貿聯企業、中國貨櫃運輸、台基國際物流、中華貿易開發、亞太國際物流、長春貨櫃儲運、國成國際物流、環球倉儲、友聯儲運、中央貨櫃倉儲、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臺陽儲運、大三鴻國際貨櫃、新隆儲運、欣隆倉儲物流、台北港貨櫃碼頭及聯興國際通運等21家業者, 10萬至1725萬不等罰鍰,合計7260萬元。

 

中華貿易開發等3家業者不服提訴抗罰,覺得公平會沒有先給予指導或改正機會便裁罰,違反比例案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力持,行政建議法並未規章行政機關就具體個案要先行政指導、行業導正或警示,公平法第40條第1項前段實施「得」就限期停止、限期改正或罰鍰等,公平會擇用其一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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