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2/1起,燃氣熱水器需依法規定安裝

瀏覽:421      發佈時間:2012-08-01 18:21:08 Share |

 冬天寒流來襲時,大家往往緊閉門窗,建議如果家中的燃氣熱水器沒有依規定安裝,一疏忽就容易導致一氧化碳中毒。目前已經有60起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造成21人死亡,140人受傷。為防範一氧化碳中毒,並提升燃氣熱水器的安裝品質與公共安全,政府特別增訂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且將在2006年2月1日正式實施。政府對於消防法的施行也具有相當的魄力與決心。 

新法令「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之一」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十五條之一: 
因此使用燃氣之櫻花牌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95年2月1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第一項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其無法符合者,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 
第四十二條之一: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伍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 
三、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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