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娘遭歧視形同次等移民

瀏覽:535      發佈時間:2012-08-02 20:24:06 Share |

 大陸新娘:30 

一直以來,根據台灣相關規定,外籍新娘到台後就可以工作,大陸配偶卻需要經過居住滿6年(2年團聚期、4年依親居留期),才能夠正式在台灣工作;只有在台配偶屬於低收入戶、年滿65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患有重病,或者家裡有未成年子女、遭受家庭暴力等特殊情況,大陸新娘才能在居住滿兩年後,可以出外工作。 
當局的有關規定,明顯是對大陸配偶的歧視,去年11月,島內一個公益組織結集出版了20位大陸配偶的心情故事,其中一位名叫明娟的大陸配偶自述,由於來台後不能工作,學歷不被承認,連懷孕都被質疑還不能賺錢就想生小孩,最後毅然離婚。沒有工作權,便不能自己謀生,便一定被社會乃至家庭歧視。放寬工作權,對在台的大陸新娘來說是個福音,不過,生活涉及方面,外籍新娘尋求公平的路仍很漫長。 
在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的介紹下,記者遇到一位56歲的大陸配偶,她說,自己2005年嫁到台灣,先生今年81歲,現在最擔心的是一旦先生過世,她就會被掃地出門。 
大陸配偶沒有完整的繼承權。除非是持有台灣身份證,否則大陸新娘的遺產繼承以200萬元新台幣為上限,而現在大部分住宅都超過200萬元新台幣,所以一旦在台配偶去世,就會出現大陸新娘有家歸不得的困境。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說,雖然對外籍新娘的規定也有不盡完善的地方,但對於大陸配偶來說,她們的實際待遇遠低於外籍新娘,形同次等移民。他說,以身份證來說,外籍配偶居留3年可申請身份證,大陸配偶需滿8年;即使取得身份證,大陸新娘也不能擔任任何公職,哪怕只是消防工作職位;沒有完整的繼承權,連在台配偶遺贈都不行;也沒有結社權,不能參加任何協會、組織,連成員也不行;違反社會維安條例即可能被驅逐出境。廖元豪講了一個真實的例子:一個大陸新娘在街頭因涉嫌聚賭被拘,依此條便被驅逐離台,可是聚賭罪名即使成立,一般民眾也僅會被處以區區罰金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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