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娘辦理離婚相關問題

瀏覽:531      發佈時間:2012-08-05 16:58:57 Share |

  一、協議離婚: 
1、在大陸辦理離婚證:到大陸新娘【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準備證件及資料如下:身分證件、臺胞證、大陸公安單位出具之「暫住戶口證」、離婚協議書、結婚證、2吋照片2張、婚姻登記處或受理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 
2、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離婚證、公證處指定之其他文件,到大陸指定之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 
3、到臺灣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離婚公證書正本、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4、在臺灣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戶口名簿、大陸離婚證、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公證書、身分證正本及印章、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註一:離婚日期以大陸地區離婚證件登載日期為准。 
註二:在大陸協議離婚,須雙方到大陸新娘【大陸配偶】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調解離婚: 
1、向大陸法院提離婚訴訟,經大陸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後辦理離婚登記:備妥起訴狀,向大陸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大陸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並製作離婚調解書後,再到大陸新娘【大陸配偶】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若調解無效,則離婚訴訟繼續進行。 
(1)依大陸「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即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2)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後,始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雙方除取得離婚調解書外,另應向大陸法院索取雙方當事人簽名之送達回證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 
2、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離婚調解書及雙方之送達回證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其他婚姻登記受理機關指定之事項,到公證處辦理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 
3、在臺灣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向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4、在臺灣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戶口名簿、身分證正本及印章、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各1份。 
註三:離婚日期以大陸離婚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為准。 
註四:若臺灣人民在大陸無法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可到大陸公證處辦理委託代辦離婚登記公證書,由受託人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 ,再向戶政事務辦理。
三、裁判離婚:
1、向大陸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調解無效後判決離婚:再辦理離婚登記備妥起訴狀,向大陸法院提出提婚訴訟,經大陸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無效進入審理階  段後,作出離婚判決。再到大陸婚姻登記機關理離婚登記。 
2、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公證書: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大陸公證處指定之其他文件,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或離婚判決生效證明)公證書。
3、在臺灣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公證書正本、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註五:辦理文書驗證可委託他人辦理,詳情請徑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4、在臺灣向地方法院聲請認可大陸離婚判決:聲請狀【法院備有範例】、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民事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公證書各1份,到臺灣人民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認可大陸離婚判決。 
註: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大陸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註七:大陸離婚判決須經臺灣法院裁定認可確定。 
5、在臺灣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戶口名簿、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大陸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大陸法院判決確定證明公證書、法院認可大陸離婚判決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註:若臺灣人民在大陸無法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可到大陸公證處辦理委託代辦離婚登記公證書,由受託人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日期以大陸法院判決確定日期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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