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男生黃思寧夜間騎腳踏車穿越橋頭區成功南路時,被鍾姓男生騎機車自後方追撞,兩車倒地鍾男頭部受創不治,檢察官當做黃男單車車尾無反光標誌,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憨厚的黃男經過認罪,但一、二審認定車禍是機車騎士未注意車前境地,與單車有無反光標誌無關,判無罪定讞。
黃思寧(四十八歲)受訪時表示,肇端雖堅持自己被撞很無辜,腿部也有撕裂傷,但結果對方已因車禍身亡,因而他除到靈堂下跪上香,開庭時也整個認罪,「沒想到法院末尾判他無罪,感動法官。」但他也力持,「死者為大,大多數事情不要計劃太多。」對於鍾男家屬則無法結合,不易其回應該。
比殷少爺有考驗感
對比向日在高雄酒駕撞死人的「殷少爺」、「葉少爺」,殷浩中是開庭哭窮稱沒錢和解卻搭三百五十萬元的BMW代步,愛炫富的葉冠亨則是犯後作風漠然。民眾林育婷認為,「本案的黃思寧被撞挨告,卻認罪一肩扛起,真的很不容易。」也有大家以為,「葉少爺該羞愧。」
目擊騎士可見單車
高雄地檢署認定,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晚上六時,黃思寧騎自行車轉道橋頭區偉業南路慢車道外側,因自行車車尾無完美反光標誌,滋生疏失未重視車前境況的機車騎士鍾男自後追撞,檢方堅持黃男對車禍發生仍有過失,將他起訴。
雖憨厚的黃思寧源流認罪,但法院審理時覺察到,黃男單車座墊下有一反光標誌,車尾則沒有加裝,但有無反光標誌屬於行政罰規模,能否變為刑責,還要看反光標誌與車禍發生有無直接因由牽連,法官以至另傳喚兩名目擊車禍發生的機車騎士到庭。
其中鄭姓男性作證指鍾男「騎機車時在所有人右後方,車速約六十、七十公里,然後他加速超出所有人,就撞到前面的腳踏車。」被鄭男載的蘇姓男性說:「車禍發生前有看到腳踏車與所有人同向直行,騎在最靠路邊,但我看不到腳踏車的反光標誌。」
反光標誌未必能防
法官以為,證人在車禍發生前就已看見前方有黃男單車,還說沒看到坐墊下有反光,指出並非憑藉反光標誌才察覺前方有單車,而高雄市政府車輛行車問題辨識覆議的意見也主張,若被告加裝反光標誌,雖有警示進化,但仍無法認定能否全數避免車禍發生。高雄地院以致判黃思寧無罪,檢方上訴後二審仍保留原判,黃男無罪定讞。
追撞車禍示意圖
鍾男晚上騎機車超出目擊者機車後,追撞黃男單車並倒地,因目擊者可明知遇見單車,法官判黃無罪。
自行車夜騎安全須知
.做好煞車、胎壓等第一平安觀察再度啟程。
.戴安全帽、穿戴有反光條服飾;或在車體加裝反光標誌。
.自行車依法須強制加裝原委燈及鈴鐺,違者將處罰鍰。
.避免效益後方來車視線,後燈提議裝設閃爍式LED燈。
.遵守道路尺度,留神夜間路況,依號誌、標線指示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