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大陸媒體公告了這樣一則捷報:因涉嫌將下屬公司4.6萬歐元(折合人民幣40萬餘元)侵吞的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李汝軍,已被北京市二中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而其判緩刑的目的卻是他是「不可多得的人才」。這樣的目的站得住腳嗎?
更有意思的是,只有說辯護律師以其自首、犯罪未遂、贓款全部追繳以及他是鐵路系統的專家人才、貢獻較大等為其辯護俞允理會的話,那麼公訴機關在指控時已認定其變為貪污罪,但卻稱「李汝軍是鐵路系統不可多得的專業人才,引領企踵法庭給他又做貢獻的機會」卻讓人匪夷所思。身為公訴機關,難道公訴人不明白法律面前每個人平等?
令人沮喪的是,以此「人才」為藉口的判例並非首次表現。2011年3月5日,江西農業大學副校長廖為明,因飲酒駕車釀成2死4傷的礙事後果。南昌法院一審判處其交通肇事罪三年,二審卻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目的是「廖為明系我國農業領域高科技應該用型人才,法院依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示,堅持對其適用緩刑更為符合,故對其上訴請求,予以襄助」。
中共憲法第33條第2款昭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照樣平等。」也雖然說,至少在成文的法律面前,是絕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也就沒有甚麼「人才」和「非人才」之說。給予李汝軍、廖為明緩刑,所以那些犯了照樣罪行的「非人才」來說,何來公平可言?如此判決再如何讓居民信服?法律的權威性如何不遭到質疑?
在筆者看來,一個真正依法治國的國家,「人才」準保不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藉口,更沒有甚麼「情理審判」。比如,在美國,罪犯是否是官員容或人才,對法官言談並沒有甚麼區別。有時,法官還會對官員日積月累重判,因為他們辜負了大家對他們的信任。
然而,這樣的判決在中國實實在在發生了,它再一次通知所有人法律面前並非所有人平等,又一次讓大眾憑信中共的法律只是是走走過場,很容或背後有甚麼不為所有人所知的貓膩。因為根據中共刑法,職務侵佔罪在10萬到50萬之間的,量刑可在5至7年。可李汝軍不僅僅只是判了3年,非但仍然緩刑,難道是為了不牽扯出某些更重點的人物和風波?依舊有意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而據外媒專訪,李汝軍也捲入了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貪腐案,其中內幕究竟幹嗎,很值得探究。
此外一點值得關注的是,李汝軍一案判決是在習近平上台後提出「憲法夢」先後,而判決明顯有違習所言的要「依法治國」,是在挑戰憲法夢。難不成習近平正面臨的也是上邊有令下邊拒絕施以的困境?總算在一黨專制下浸染多年的司法界上上下下曾經認識,沒有司法獨立,沒有獨立輿論監督的依法治國可是是水中月,鏡中花,而依法治國損害的卻是官員的絕對裨益,以至惟有選擇還是我行我素。看來,幹嗎實現憲法夢真的是個頭疼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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