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的紛爭

瀏覽:360      發佈時間:2016-04-04 10:46:11 Share |

憑連鎖加盟蓬勃興起,近年來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的紛爭亦隨之增加,如加盟業因素未倡言教育測試、違反商圈保障或因續約困難而發生紛爭。加盟紛爭破壞加盟業主的品牌氣象,亦功效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之合作關乎。以致,怎的促進加盟業主與加盟店共存共榮,避免同歸於盡,以及急遽、有效完成加盟紛爭,果不其然是連鎖加盟健全演變的焦點關鍵。

 

 

加盟紛爭之因而出現,必要因為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之權利義務牽扯,而主管機關再度沒有播出契約範本,加上加盟業主與加盟店短缺相關契約知識,因而加盟契約內容不十全十美。另外加盟業主擬契約平常訂定利己不利加盟店的條款,如鉅額違約金、續約由加盟業主規定等。加盟店素常是實際管理後,才覺察到契約如此不公平,向加盟業主反應後仍無法轉換,相對發生紛爭。

 

 

依據長時間觀察常見加盟紛爭實行法子有訴訟及和解,少有加盟紛爭選擇以仲裁迎刃而解。事理上,筆者同時為止所看過的加盟契約,或許擬契約者套用他人契約或利用網路流傳版本,多數訂有合意管轄條款,卻沒有調解或仲裁條款,顯見我國加盟業主及法律事務所不知悉現行紛爭實行機制。

 

 

迎刃而解加盟紛爭,時而有賴商業管理或加盟的知識與覆轍,除非查詢具加盟專業者組成仲裁庭迎刃而解加盟紛爭,將更貼近加盟實務。再者,因仲裁過程保密程度較高,加盟業主無庸過慮品牌整體遭破壞或相關調理秘密外洩。更重要的是,加盟紛爭經由仲裁法規,處理速度較快,不知拉長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之憂愁關聯,產生後來難以合作,有助於連鎖加盟業和諧演變。

 

 

法律事務所往日雖有加盟業根本求加盟店遵守內部仲裁委員會章程,約定由加盟業主內部合成仲裁委員會仲裁之,即使如此這樣方法不權宜仲裁法實施。同時有外國加盟業主與我國之加盟店,就加盟紛爭向美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是個不錯的制度,可惜不是利用我國仲裁規則。

 

 

美國是天地上推動連鎖加盟最早且最成熟的國家,其歷史悠久,已有眾多引用仲裁規則完成加盟紛爭的舉例。參看美國經驗及我國仲裁法辦法,若日後欲創設加盟紛爭仲裁機制,本文提倡:切要,先求有又求好,加盟相關協會應許和現有仲裁機構合作,並由加盟協會向會員宣導在契約中約定仲裁條款。須留意者,美國有法院覺得加盟契約屬附合契約,而仲裁條款是契約一微微,加盟店對於加盟契約只能決斷承攬或甘休,至於判定仲裁協議並非開拓在加盟業主與加盟店的意思合致且公平基礎上。

 

 

第二,由中立第三方開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均信賴的仲裁機制,如仲裁人之選任。可參照美國覆轍,仲裁人盡量具備律師執照,且有加盟紛爭克服或加盟產業收穫。第三,為節省勞時價格,可善用仲裁法之仲裁和解、調解與獨任仲裁人尺度。連鎖加盟以共存共榮為核心價位,只有在加盟紛爭關鍵上有突破性的辦法,興辦並推行加盟紛爭仲裁機制,不單ok有效定紛止爭,支援加盟業主與加盟相關越來越和諧,促進雙方的甜頭,也有助連鎖加盟益發蓬勃推動,可謂雙贏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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