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

瀏覽:501      發佈時間:2019-08-08 15:32:46 Sha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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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新增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未來內用不得使用免洗餐具,實施日期由地方政府訂定,已知台北市有意推行;全台估計約330家業者將受到影響。


環保署今天公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新增規定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賴瑩瑩表示,正式實施日期由各地方政府提報,這次公告是給地方有法源依據,但因不同地區、業者需要設置清洗設備與環境的時間不同,也必須符合衛生福利部的法規,因此交由地方決定緩衝期;已知台北市有意願推行,仍需與業者溝通。


賴瑩瑩說,未來如果觀念更成熟一點,或許就不是由地方提報,而是由中央統一規定,但這需要時間;當初在公聽會時,也有連鎖量販店業者表示可能沒辦法同時間全國同步,而是需要計畫性的完成。


內用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估計全台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約180家、量販店約150家會受到影響;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1200~6000元罰款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環保署在民國95年規定政府機關、學校餐廳不得使用免洗餐具,考量擴大對象營業規模、經營型態不同,所造成衝擊、影響層面較大,目前部分地方主管機關已有推動經驗及技術可參考,因此今年新增2大對象。


不過,位於百貨量飯賣場的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以商品形式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試吃品或區域性缺水、發生傳染病或清洗設備故障經向環保局申請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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